4、護 理
護理:任何擬於香港執業為註冊/登記護士的人士,必須獲香港護士管理局(管理局)批准註冊或登記,並持有由管理局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護士專業。管
理局現時沒有推行相互承認的註冊/登記制度,因此未有內地高校護理課程的認可名單。
(I) 正式註冊/登記
申請要求
在香港境外完成護理訓練並已取得當地護士註冊/登記資格的人士(包括在內地受訓的護士)填妥訂明的申請表並遞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後,管理局會根據他們在境外接受的護士理論和臨床訓練的時數及內容,審批其參加管理局執業試的資格。合資格的考生必須先通過筆試,方可參加實習試;並在筆試和實習試兩個部分均取得合格,才可獲管理局批准其註冊/登記申請。申請人一律不獲豁免執業試的任何部分。
參加條件
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才會獲管理局批准參加執業試:
1. 申請註冊者須完成最少三年的正規全職護士訓練;而申請登記者須完成最少兩年的正規全職護士訓練;
2. 具有良好品格;以及
3. 持有獲管理局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的有效證明書,獲准從事護士專業,而該證明書是足以構成其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充分證據。如申請人於內地受訓和註冊,申請人應提供由內地「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發的「在境外的註冊核實證明」(即申請表第10頁),以及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 。
(II) 特別註冊/登記
根據《護士註冊條例》第9A和15A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已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一項資格,而令申請人獲頒 授該資格的課程的內容,大致上可與認可訓練課程的課程內容比擬
2. 申請人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就從事護士執業 而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而該證明書足以構成申請人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執業的充分證據(除非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在提出申請前的任何時間,是獲特別註冊/登記的 人或獲有限度註冊/登記的人);
3. 申請人在取得資格後,已完成與護士執業有關的訓練課程;
4. 申請人在取得資格後,已有最少三年在診所或醫院的全職臨床經驗;
5. 申請人已被揀選以獲特別註冊/登記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於某指明機構(即醫院管理局和衞生署);及
6. 管理局信納申請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III) 有限度註冊/登記
根據《護士註冊條例》第9B和15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已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一項資格,而令申請人獲頒授該資格的課程的內容,大致上可與認可訓練課程的課程內容比擬;
2. 申請人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就從事護士執業而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而該證明書足以構成申請人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執業的充分證據(除非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在提出申請前的任何時間,是獲特別註冊/登記的人或獲有限度註冊/登記的人);
3. 申請人已被揀選以獲有限度註冊/登記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於某指定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衞生署、獲管理局認可的護士訓練學校及持有效牌照的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等);
4. 申請人在取得資格後,已有與上述受僱有關的最少一年的全職臨床經驗;及
5. 管理局信納申請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申請表格和詳細資料已上載於管理局網站(www.nchk.org.hk),申請人亦可以電郵(nc@dh.gov.hk)查詢。








